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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增补剂型规格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04-14

    黑价格字〔2009〕314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文件精神,现将我省增补的剂型规格零售指导价格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均按通用名称制定价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销单位销售的基本药物,不得超过附表所列价格。

      二、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基本药物实际采购价格实行零差率作价,且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

      三、未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销售的药品,统一按实际采购价格顺加15%作价销售,实际采购价大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且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和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

      四、基本药物品种中,国家和我省以前标注特定生产供应企业名称的药品(单独定价和优质优价),以及“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中标注“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塑料安瓶”的药品和滴眼剂中标注“含玻璃酸钠”的药品,在国家和我局重新调整价格前,暂按原定价格执行;但如作为基本药物销售,其零售价格不得超过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

      五、招标采购的药品,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低于零售指导价格的,不得上调;中标药品零售价格高于零售指导价格的,按零售指导价格执行。

      六、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文件和药品价格管理政策文件执行期前在黑龙江价格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2009年11月22日起执行。

      附表:一、国家基本药物增补剂型规格零售指导价格表(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部分)
    temp_09113018567218.xls

      二、国家基本药物增补剂型规格零售指导价格表(中成药部分)
    temp_09113018587320.xls

    江西发改委关于制定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赣发改商价字[2009]2172号

    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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