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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发改委关于制定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赣发改商价字[2009]2172号

    04-14

    赣发改商价字[2009]2172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有关药品价格政策规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委制定了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现下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此次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中,处方药定价权属国家发改委,但国家发改委尚未定价或只制定了代表品价格的,我委按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制定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非处方药和我省医保目录增补品种定价权属我委,我委按照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最高零售价格。

      二、附件“备注栏”注明了生产企业名称的为优质优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未注明企业名称的为GMP标准最高零售价格。

      三、各医疗机构在招标采购附件药品时,中标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执行;低于本通知规定价格的,按中标零售价格执行。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调查,对实际零售价格与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要及时报告,以便我委及时降低相应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同时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09年12月5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temp_10012714078645.xls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那格列奈等13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增补剂型规格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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